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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免征两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颁发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发[2002]1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改善我省投资软环境,吸引外商投资,省政府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免征价格调节基金,停止征收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补贴。现通知如下: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免征价格调节基金 价格调节基金是省政府《关于加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1996]12号)设立的收费项目,文件规定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并有销售、营业、收费等项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有缴纳价调基金的义务。 省政府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免收价格调节基金。 二、停止征收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补贴 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停止征收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补贴的通知》(财企字[2001]66号)的要求,从2002年1月1日起,我省各地财政机关停止征收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补贴。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02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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