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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莆田市门(楼)牌收费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闽价[2002]费8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莆田市物委、财政局:
你市《关于要求核定城乡门(楼)牌收费标准的请示》(莆市价[2001]132号)收悉,鉴于你市被确定为实行国家标准化的地名标志设置的试点地区,为了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你市的城市门(楼)牌的收费标准,暂由你市物价、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投标后的实际情况核定试行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此批复试行期限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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