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武汉市旅游行业公收佣金制度(试行)


【颁发部门】 武汉市旅游局

【发文字号】 武旅[2002]第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建立公开公平的导游人员报酬机制,杜绝导游人员私拿私受回扣,接受社会舆论监督,树立导游人员良好的社会形象。武汉市特制定旅游行业公收佣金制度。本制度适用范围为武汉地区旅行社及其协议单位。 一、武汉地区旅行社必须与旅游消费场所(旅游购物、餐饮、娱乐消费等)签订“公收佣金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佣金返回的比例、方法和时间。 二、旅行社签订协议后,将协议一式两份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签订协议的旅游消费场所的旅游服务项目及服务质量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 三、坚决禁止旅游消费场所私授小费于导游人员。 四、旅行社在与导游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佣金返回的比例、方法和时间,以及导游人员的劳动报酬,实行合法公平的导游报酬机制,杜绝私拿私授回扣的行为。 五、旅游消费场所返回旅行社的佣金必须纳入旅行社财务管理,依法纳税。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