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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交易机构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粤价[2002]3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县物价局:
你厅报来《关于上报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方案的请示》[粤国土(利用)函[2001]426号]悉。经审核,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土地交易机构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计算办法见附表。附表中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地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只有依法设立的土地交易机构,在向委托人或申请人提供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时,才可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按《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管理,请通知各级土地交易机构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各市(地级)土地交易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书面向省物价局汇报上年有关收费执行情况和收支情况。 五、本收费方案为试行方案,试行一年。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物价局报告。 附表: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执行)表
┌────┬──────────────┬───┬─────────┬────┬───┐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 收费 │ 服务内容 │计算方法│ 说明 │ │││ 标准 ││││ ├─┬──┼──────────────┼───┼─────────┼────┼───┤ │││中标价100万元以下部分 │1%│实地勘查、刊登招标│收费标准│1、土 │ ││├──────────────┼───┤拍卖公告、制作招标│分段累加│地使用│ ││ 招 │中标价100万元-500万元部分 │0.8%│拍卖文件、提供招标│计算,由│权招标│ ││├──────────────┼───┤拍卖指导、提供地块│委托方和│拍卖要│ ││ 投 │中标价500万元-1000万元部分│0.6%│背景资料、评估地价│受让方各│求现场│ ││├──────────────┼───┤、拟订招标拍卖底价│自负担一│公证的│ ││ 标 │中标价1000万元-3000万元部分 │0.3%│方案、组织评标或召│半。│,公证│ ││├──────────────┼───┤开拍卖会等。││费按规│ ││ 服 │中标价3000万元-5000万元部分 │0.2%│││定另收│ ││├──────────────┼───┤││,由委│ ││ 务 │中标价5000万元-1亿元部分│0.05% │││托方和│ │土│├──────────────┼───┤││受让方│ │地││中标价1亿元以上部分 │不收费│││各负担│ │使├──┼──────────────┼───┼─────────┼────┤一半。│ │用│ 挂 │││实地勘查测量,提供│由交易双│2、已 │ │权│ 牌 │││地块背景资料,拟定│方各自负│收取土│ │交│ 交 │宗│1000元│交易底价方案,提供│担一半。│地使用│ │易│ 易 │││交易信息、咨询、合││权招投│ │服│ 服 │││同文本,代办有关土││标服务│ │务│ 务 │││地登记手续等。││费或挂│ │费├──┼──────────────┼───┼─────────┼────┤牌服务│ ││ 转 │││提供转让(租赁)信│由交易双│费的,│ ││ 让 │││息及咨询、审核转让│方各自负│不再收│ ││ 或 │││(租赁)条件、提供│担一半。│取转让│ ││ 租 │宗│600元 │转让(租赁)合同文││服务手│ ││ 赁 │││本及表格、审核转让││续费。│ ││ 服 │││价格、办理交易鉴证││3、以 │ ││ 务 │││、代办有关土地登记││上收费│ │││││手续等。││标准为│ │├──┼──────────────┼───┼─────────┼────┤最高收│ │││││提供抵押指导、审核│由抵押人│费标准│ │││││抵押条件、提供抵押│一人一方│,具体│ ││ 抵 │││合同文本及表格、办│负责交纳│收费标│ ││ 押 │宗│500元 │理抵押鉴证、代办有│。│准由各│ ││ 服 │││关土地登记手续费。││市价格│ ││ 务 │││││主管部│ │││││││门确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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