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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有关事宜的通知


【颁发部门】 福建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闽建建[2002]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省交通厅、省经贸委、省水利厅、省信息产业厅:
根据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建设部建市[2001]229号文)及《关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和换证工作的补充通知》(建设部建办市[2002]5号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质申请及审批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含新设立、定级、晋升资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1、申请乙级、丙级主项资质和增项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其中主项和增项资质涉及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的,由省建设厅统一送省水利、经贸、信息产业等省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建设厅根据初审意见审批、发证。 2、申请晋升甲级主项资质或甲级增项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材料后报省建设厅审核,其中涉及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的,由省建设厅送省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材料后,省建设厅根据核实材料审核后,转报建设部审批。 3、工程监理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审核或初审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验企业所提交的原件资料,确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填写的各项内容与原件相符,对其资料的准确性审查、核实,并填写《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核(初审)表》(见附表1),由初审人员和同意初审意见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二、企业资质中人员条件 1、申请资质的企业人员条件按建设部令第102号第五条标准。 2、监理企业工程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年龄应符合法定工作年龄。一般人员年龄不超过65周岁,并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监理企业应与上述人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聘用期不少于二年,其余人员不少于一年。受聘人员只能在一家监理企业受聘工作。 3、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应由离退休人员担任。 4、监理企业申请增项资质(不含水利、电力、通信),每个增项资质中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数应符合建设部建办市[2002]5号文规定的标准。其中,乙级和丙级资质的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员中,80%以上应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余为福建省注册监理工程师。 本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本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在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过本专业工程监理工作(应出具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的人员。 三、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3份,有关附件材料1份。其中申请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方面资质的,每申请一项资质,须增填1份《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字,并盖公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 4、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和企业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任命或聘任文件; 5、其他工程监理人员的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6、企业技术经济人员一览表,并附每人的身份证、毕业证书(毕业后从事与所学不同专业的,应附所从事专业的证明原件)、技术经济职称证书,劳动聘用合同等; 外聘人员应当持有原单位离岗证明和人事管理部门或人才市场出具的调动证明(离退休人员应持离退休证件)。 7、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8、审核单位收到以上材料应将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退回,复印件作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的附件一并上报。 四、工程监理企业申请定级、晋升资质时,除前款1至8项有关资料(其中前款4至5项所指的监理工程师应提交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1、工程监理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2、企业的财务年报表(原件); 3、《监理业务手册》及已完成代表工程(指已竣工验收备案)及这些工程的监理合同及经业主签字的工程验收结论意见、监理规划、监理工作总结(交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或由企业负责人签字); 每个代表工程需填写《监理业务手册》1份(《监理业务手册》中“竣工验收结论”栏系指竣工验收报告中的竣工验收结论;公章系指建设单位的公章。“建设单位意见”栏系为建设单位对监理该项工程的监理企业的工作评价)。 4、原资质等级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五、资质审批和办证 1、省建设厅一般每年受理申请乙、丙级资质审批二次,受理申请甲级资质审核一次。工程监理企业申请乙、丙级资质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省建设厅时间为:上半年4月1日至15日,下半年10月15日至31日;申请甲级资质的,报送省建设厅时间为每年2月1日至2月15日,省建设厅审核同意后于4月15日至30日转报建设部。 2、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时间由各市自己确定。 3、乙级和丙级资质审批结果于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在《城乡建设报》和《福建建设信息网》上进行公告。 六、甲级监理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按建设部建市[2001]229号文第22条办理。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先在《城乡建设报》和《福建建设信息网》媒体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然后向省建设厅申请补办。 1、申请补办企业乙、丙级资质证书,需提交下列材料: ①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说明及申请补办报告; ②企业在媒体刊登的作废声明原件。 七、工程监理企业变更的有关事项: 1、工程监理企业变更名称、地址、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按《建设部令第102号》第四章第三十二条到省建设厅办理。 2、工程监理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2)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由原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复印并加盖“经核实,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等字样图章的复印件,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3)企业变更名称的批准文件(原件); (4)其他文件如企业变更后的公司章程。 3、工程监理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技术负责人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除前款(1)、(2)项要求外; (2)变更人员的申请报告; (3)变更人员的批准或聘任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4)变更人员的工作简历(经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企业负责人免交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身份证、毕业证书、技术经济职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4、工程监理企业变更地址、经济性质、法人营业执照、开户银行需提交下列资料: (1)企业变更内容的申请报告; (2)企业变更的有效批准文件、资料或证明(原件); (3)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由注册登记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复印并加盖“经核实,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等字样图章的复印件,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4)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5)变更后的公司章程。 八、资质就位 1、已取得甲、乙、丙级资质(含增项资质)的监理企业,其资质就位按建设部建市[2001]229号文第23条和第25条规定办理。 2、从批准该企业设立到2002年3月31日止,原核定为临时乙级、临时丙级资质等级或尚未定级的监理企业,其试营业已满两年,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最少已达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资质标准80%的,福建省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最少达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资质标准20%的,其他条件均符合新的资质标准、年检合格的监理企业可以申请相应资质等级。达不到上述资质条件的,审批时降一级资质,直至注销其资质。 3、从批准该企业设立到2002年3月31日前,原核定为临时乙级、临时丙级或尚未定级的监理企业,其试营业未满两年的,符合上述第2款规定办理,达不到第2款条件的,可先定临时资质等级,到2003年3月31日之前将按上述第2款规定办理。 4、到2004年申报资质年检时,上述工程监理企业均应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和第十六条标准,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九、资质年检 1、全省所有工程监理企业都必须参加资质年检。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2、工程监理企业应于每年2月20日,将资质年检材料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涉及水利、电力、信息产业的监理企业将资质年检材料报省水利、经贸、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初审部门应按规定对申报资质年检的企业进行审查或考察,填写《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初审表》(附表2),并提出年检初审意见,于3月5日前将初审材料集中报送省建设厅,省建设厅于3月5日至3月底将按初审意见对部分参加年检的企业抽查考核后作出年检结论。 甲级工程监理企业中,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企业资质年检,按建设部建市[2001]229号文第14条规定办理。 3、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年检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申请年检的报告;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表》一式3份;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4)《监理业务手册》; (5)工程监理人员变化情况报告及人员一览表;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复印并加盖“经核定,此复印件与原本一致”等字样图章的复印件,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7)监理人员的身份证、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技术经济职称证书、劳动聘用合同(均为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或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工程监理企业对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初审和审核部门对初审或审核的意见负责。 4、省建设厅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结束后30日内,在《城乡建设报》和《福建建设信息网》上公布年检结果,包括年检合格,不合格企业和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企业名单。 5、年检时间安排如遇特殊情况将另行通知。 十、原省建委闽建建[1997]4号、闽建建[1998]29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略)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设部建市[2001]229号文)(略) 3.《关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和换证工作的补充通知》(建设部建办市[2002]5号文)(略) 附表: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核(初审)表 (略)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初审表 (略)
二○○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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