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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建七局第三建筑公司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榕国税函[2002]5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所属企业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2]95号)规定,同意中建七局第三建筑公司向总机构上交2001年度管理费76万元,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该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请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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