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煤炭局《关于加强全省乡镇煤矿安全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二月九日
关于加强全省乡镇煤矿安全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精神,促进全省乡镇煤矿安全情况的根本好转,现就加强乡镇煤矿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办矿秩序
开办乡镇煤矿,办矿单位或个人要提出申请,由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签发批准文件,办矿单位或个人方可凭批准文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二、关闭非法、布局不合理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煤矿生产必须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一律予以关闭: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独眼井;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不齐全的;未采用机械通风的;没有合理排水系统的;没有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的;升降人员没有使用专用容器的,高突矿井没有完善监测手段和措施的。
三、对有重大安全隐患的乡镇煤矿予以整顿
对虽已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但在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和防尘等方面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要求,采用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危及相邻煤矿安全的乡镇煤矿,煤炭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作业,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加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煤矿使用和运输炸药,必须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火药供应证和火药运输证,严禁代供、代运和转借、转卖火药。企业要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雷管、炸药支领、使用、回收和存放的管理。
五、加大乡镇煤矿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力度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及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要深入现场监察,防患未然,依法处理各类事故。
六、规范乡镇煤矿用工秩序
乡镇煤矿招收录用职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当地劳动部门规定,履行有关手续。工人上岗前,要进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不准招用童工,不准安排女工下井。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职工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办理工伤保险、支付工伤保险费用。劳动部门要加强对乡镇煤矿劳动用工和实施工伤保险的管理监督,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国有煤矿下岗职工到乡镇煤矿就业。
七、加强乡镇煤矿维简费的管理
乡镇煤矿维简费必须足额提取,主要用于安全设备的购置,改善煤矿安全条件。煤炭管理部门集中的维简费要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时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煤矿欠缴的维简费,要在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以前补齐。
八、加强乡镇煤矿安全技术工作的管理与服务
各重点产煤市、县(市、区)可根据本行政区内乡镇煤矿技术服务要求,集中建立地质测量等技术服务队,为当地乡镇煤矿提供技术服务,并承担煤炭管理部门委托的对乡镇煤矿安全技术服务和安全管理工作。
九、加强矿山救护工作
重点产煤市要在产煤较集中地区设立矿山救护队。没有条件设立矿山救护队地区的煤矿,要与就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灾协议。矿山救护队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按收支平衡的原则,向有关企业收取一定的费用。没有矿山救护队又不签订救灾协议的煤矿不准从事煤炭生产。
十、认真做好事故查处工作
煤矿发生死亡事故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如实反映情况。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调查处理煤矿伤亡事故。各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按规定时限做好煤矿死亡事故查处工作。对死亡事故要严肃查处。对事故直接责任者,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要绳之以法。省煤炭局、煤矿安全监察局每月通报一次事故情况。
十一、加强对乡镇煤矿安全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煤矿安全工作,把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实、抓好。在政府转变职能、机构改革过程中,安全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认真制定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目标和措施,层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政府及炭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负重要领导责任。乡镇煤矿的矿长和办矿单位负责人对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负主要领导责任。要切实抓好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加强管理,积极促进全省乡镇煤矿健康发展。
省煤炭局
二00二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