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申办饮食业、美容美发业个体营业执照涉及前置审批收费的项目和标准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深圳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深价[2002]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目前个体工商户在办理营业执照过程中,存在前置行政审批过多、收费过高的现象,影响个体工商户办理营业执照积极性,造成一些个体户无照经营。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完善政府审批制度,优化我市的投资发展环境,减轻个体经营者的经济负担,杜绝无照经营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申办饮食业和美容美发业个体营业执照涉及前置审批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深圳市审批登记制度若干规定》(市政府第105号令)予以保留的7项前置审批项目的收费(附表一),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对有具体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要按规定服务到位,不能只收费不服务或减少服务内容。我市未开征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费,不予开征。
二、属非前置审批环节的有合法依据的管理项目收费(附表二),不得擅自改为前置审批项目收费;属管理对象自愿委托的服务性收费项目,要严格遵循由管理对象自愿、自主选择的原则,不得作为强制收费,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这部分收费项目进行认真清理,杜绝不合法收费。
三、个别利用行政权力在前置审批环节采取指定销售商品和服务的方式收取不合法费用的(附表三),有关部门应立即纠正。本《通知》发布后仍继续收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价检查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四、各级工商和物价检查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及申办营业执照前置审批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和《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查处涉及申办营业执照前置审批过程中的各种违法收费行为;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对本系统的申办营业执照前置审批收费情况进行全面的清理检查,严格执法,以确保清理整顿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减轻个体经营者的经济负担,进一步优化我市的投资发展环境。
附表一:
部分行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前置审批收费项目
┌─────┬─────┬─────┬─────┬─────┬─────┐
│序号│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备注│
├─────┼─────┼─────┼─────┼─────┼─────┤
│一│卫生部门│1.卫生许 │10元/证│省物价局、│体检为办理│
│││可证2.体 │75-85│财政厅粤价│《健康证》│
│││检费3.卫 │元/人20│费(1)字 │之前的必经│
│││生知识培训│元/人次│[1993 │手续,体检│
│││费││]112号│收费按实际│
│││││、粤价函[ │检验项目和│
│││││2001] │我市规定的│
│││││264号 │医疗收费标│
││││││准收取。《│
││││││健康证》不│
├─────┼─────┼─────┼─────┼─────┼─────┤
│二│环保部门│《深圳市污│20元/证│《深圳经济│我市免收此│
│││染物排放许││特区环境保│费│
│││可证》││护条例》││
├─────┼─────┼─────┼─────┼─────┼─────┤
│三│公安消防部│消防设施配│按装修面积│省物价局粤│仅对需进行│
││门│套费│2元/平方 │价函[19 │装修的对象│
││││米│98]56 │收取,报批│
│││││3号 │消防安全手│
││││││续不装修的│
││││││不收费。│
├─────┼─────┼─────┼─────┼─────┼─────┤
│四│工商部门│个体户开业│23元/户│深物价[1││
│││注册营业执││997]6 ││
│││照工本费( ││7号、粤府 ││
│││含副本) ││办[199││
│││││2]67号││
├─────┼─────┼─────┼─────┼─────┼─────┤
│五│劳动部门│职业资格证│4元/证 │省物价局、│已持有此证│
│││书费││省财政厅粤│的不收费。│
│││││价[199││
│││││9]115 ││
│││││号││
└─────┴─────┴─────┴─────┴─────┴─────┘
附表二:
有合法收费依据,但不得在前置审批时强制收取的收费项目
┌─────┬─────┬─────┬─────┬─────┬─────┐
│序号│ 收费部门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备注│
├─────┼─────┼─────┼─────┼─────┼─────┤
│一│卫生部门│1.卫生工 │最高收费标│省物价局粤│自愿委托,│
│││程设计费2 │准:总造价│价函[20 │不得强制收│
│││.证照镜框│2万元以下 │01]26 │费。不属前│
│││费3.委托 │按4%、2│4号深价[│置审批项目│
│││性卫生监测│-5万元4│1999] │(下同)。│
│││、检验4. │-3%、5│136号省 │同上同上应│
│││食品企业开│-10万元│物价局粤价│在开业时收│
│││业卫生审查│3-2%、│函[200│取。不属前│
│││费│10万元以│1]264 │置审批项目│
││││上2%,由 │号粤府办[ │。│
││││省物价局粤│自愿委托,││
││││价函[20 │不得强制收││
││││01]26 │费。不属前││
││││4号深价[│置审批项目││
││││1999] │(下同)。││
││││136号省 │同上同上应││
││││物价局粤价│在开业时收││
││││函[200│取。不属前││
││││1]264 │置审批项目││
││││号粤府办[ │。││
││││自愿委托,│││
││││不得强制收│││
││││费。不属前│││
││││置审批项目│││
││││(下同)。│││
││││同上同上应│││
││││在开业时收│││
││││取。不属前│││
││││置审批项目│││
││││。│││
├─────┼─────┼─────┼─────┼─────┼─────┤
│二│公安消防部│消防知识培│4元/课时 │省委办公厅│不属前置审│
││门│训│,教材资料│粤办函[1│批项目。│
││││费按实收取│998]1 ││
│││││号││
├─────┼─────┼─────┼─────┼─────┼─────┤
│三│环保部门│1.超标污 │超标污水5 │粤府[19 │不属前置审│
│││水、废气排│0元/吨、 │90]74 │批项目。自│
│││污费2.建 │废气最低0 │号、粤价函│愿委托,不│
│││设项目环境│.04元/│[2000 │得强制。不│
│││影响评价费│公斤。按项│]45号财 │属前置审批│
││││目金额50│政部、国家│项目。│
││││-3000│计委财综[ ││
││││元/个次不│2001] ││
││││等。│54号││
└─────┴─────┴─────┴─────┴─────┴─────┘
附表三:
应取消的不合法收费项目
┌─────┬─────┬─────┬─────┬─────┬─────┐
│序号│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备注│
├─────┼─────┼─────┼─────┼─────┼─────┤
│一│卫生部门│购买工作服│自定│无│不得收取│
│││、消毒粉( ││││
│││药水)或洗 ││││
│││衣粉等││││
├─────┼─────┼─────┼─────┼─────┼─────┤
│二│公安消防部│防毒面具、│自定│无│不得收取│
││门│应急灯、安││││
│││全出口灯、││││
│││灭火器、灭││││
│││火筒等││││
├─────┼─────┼─────┼─────┼─────┼─────┤
│三│环保部门│污水废气处│自定│无│不得在前置│
│││理装置│││审批环节与│
││││││行政职能捆│
││││││绑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