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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行公开发布的决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2002]1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行公开发布的决定》,已经2002年2月2日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二月九日
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行公开发布的决定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推进政务公开,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开发布制度。 一、公开发布的范围 (一)市人民政府颁布的规章; (二)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措施(包括各类公告、通告等); (四)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的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公开刊登的其他文件。 本决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包括政府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依法实行行政管理,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和决定、命令等文件。 二、公开发布的载体 (一)《苏州日报》。设立政务之窗专栏,以固定版面公开刊登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中国苏州”政府网站。设立政务之窗专栏,与《苏州日报》公开刊登的内容同步上网。 (三)“名城苏州”网站。设立政务之窗专栏,与《苏州日报》公开刊登的内容同步上网。 (四)电视、广播。摘要播发文件内容。 (五)苏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公报为市人民政府法定的公开出版载体,其刊登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标准文本。 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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