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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长阳县土地整理中心中介服务收费的批复


【颁发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鄂价房服函[2002]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土地整理中心中介服务收费的请示》悉。为有效盘活存量土地,规范土地交易市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土地整理中心在接受委托,为企事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民等当事人提供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中介服务时,收取服务费用。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代理服务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考虑到山区县特殊的地理环境,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代理服务收费,原则上由委托方承担,如买卖双方均为委托,则各承担50%,特殊情况由交易双方协商后确定支付方式、比例。 四、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属重要经营性服务收费,应遵循公正、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坚持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你县土地整理中心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并办理《湖北省经营及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接受物价部门监督检查。 五、此收费标准自二00二年二月一日起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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