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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退役士兵、转业士官报考院校给予加分照顾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津民优安[2002]14号、津财社联[2002]8号、津招委高字[2002]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天津市实施办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为了深化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改革,鼓励退役士兵、转业士官退出现役后继续上学深造,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人才需要,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加分范围及规定 范围:当年退出现役的士兵、士官具有初中以上文化基础,报考普通高等院校和成人高等院校。 加分规定: 1、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在报考普通高等院校时,总分低于学校调档分数线10分以内,学校提出调档要求,可以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2、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在部队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在报考成人高校时,经市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委员会审核,报教育部批准,可免试进入各类成人高校相应层次学习; 3、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报考成人高校专科层次的照顾30分录取,报考本科层次的照顾20分录取。 二、申报和审批办法 1、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转业士官报考普通高校时,应持有相应的军功证书原件与复印件,报区县招生办审查,复印件装入考生档案; 2、符合照顾条件的退役士兵、转业士官报考成人高校时,持有相应的军功证书原件与复印件,由报考院校审查,复印件装入考生档案。 附:加分照顾政策依据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委员会 二00二年二月九日
附:
加分照顾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第五款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2、《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如果原学校已经撤消、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3、《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天津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革命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伍军人报考中等学校、高等院校时,录取的文化或身体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当放宽并优先审查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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