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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颁发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京国税发[2002]2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转发给你们,并请你局即刻通知有关企业,同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2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按规定税率少提取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补提。

2002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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