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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集锡线德胜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颁发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

【发文字号】 吉省价收函字[2002]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辽源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集锡线德胜收费站收取通行费的函》(辽府函[2001]93)收悉。鉴于集锡线四白一级公路渭津镇至梅河口段46公里油路已竣工通车,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集锡线德胜收费站的批复》(吉政函[1999]99号)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德胜收费站自发文之日起,对通行于集锡线四白一级公路渭津至梅河口段的机动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暂按吉林省交通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102国道收费站点和收费标准的通知》(吉交联发字[1997]2号)规定执行,收费年限待收费一年后核定。 二、收费需到省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收费收入上缴东丰县财政专户管理,除收费站正常经费和10%的养护支出外。专项用于偿还公路建设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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