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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适当提高退养人员退养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津劳办[2002]3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局),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照顾退养人员的生活,决定自2001年7月1日起,对原区、街生产服务社和各局(总公司)属企业办的家属工厂(“五·七”工厂)按月发给退养费的人员,由各区、县、局(总公司)根据其经济能力,在原退养费的基础上可酌情提高退养费标准。其增加的退养费每人每月最多不得超过20元。提高退养费增加的支出,按原资金开支渠道由企业自行解决。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二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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