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上海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沪财预[2002]4号、沪价费[2002]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本市目前对《通知》中列举的收费项目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执收单位(见附表),请持《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手续。凡是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依法纳税。 特此通知。 附件1:《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略) 附件2:本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表(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