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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1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津劳局[2002]3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局),各局、总公司,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各有关单位: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3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和国家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自2001年7月1日起,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百分之百退休待遇老工人,下同)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休人员按照本人办理退休的时间、退休时的缴费年限或连续工龄(以下简称缴费年限)分别增加基本养老金,具体标准为: 1、1994年9月30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缴费年限不满二十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二十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1994年10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办理退休手续的,缴费年限不满二十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退职生活费25元。 三、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本《通知》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退职生活费,凡参加全市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纳入统筹。 四、对于我市市属科研院所和原市属二级行政公司转制为企业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凡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1年12月会议部署增加了养老金的,不再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 五、1994年9月30日以前退休的人员,按照本《通知》增加的基本养老金记入《天津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档案》第三部分“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后养老待遇变动”栏序号“5”。 1994年10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按照本《通知》增加的基本养老金记入《天津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新养老待遇档案》中“养老待遇总金额变动”栏序号“7”。 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按照本《通知》增加的基本养老金记入《天津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按统一办法计算养老待遇档案》中“养老待遇总金额变动”栏序号“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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