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省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督查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2月8日
省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督查工作的意见
根据第五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信访督办查办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信访督查工作的重要性
督办查办是信访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信访部门的重要工作和职责。做好信访督办查办工作,认真处理好每一个信访问题,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信访干部宗旨意识、公仆意识、责任意识的体现,也是一个地方和部门信访整体工作水平的体现。各级党政领导同志和信访部门的同志,要从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信访督查工作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作为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人民办实事的大事来抓,确保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得到解决,依法保护信访者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信访督查工作的各项制度
(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领导批示和包案处理信访案件责任制度。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同志对上级交办和信访部门呈送的信访案件,要区分不同情况,及时阅批,并责成有关单位认真处理。对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和上级立案要结果的案件,领导同志要包案处理,亲自督查,抓好处理意见的落实,并做好当事人的工作。
(二)严格执行领导同志审签重要信访案件调查处理报告制度。对上级立案要结果的信访案件和党政领导同志批示的信访案件,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上级处理结果时,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负责审核查处结果,并在调查处理报告上签字后上报。
(三)严格执行案件的交办、督办和审核把关制度。各级信访部门对受理的重要信访案件和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要按照规定及时呈送有关领导同志阅批,及时交有关单位办理。对突发性、群体性信访案件要限时进行处理。重要信访案件要确定专人及时与承办单位联系,随时掌握案件的查处进度和案件查处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和单位反馈。对敷衍塞责、避重就轻、处理意见不明确的,要责成承办单位重新调查处理。
(四)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办案、不严格按政策办案、不坚持原则,酿成错案或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办案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顶拖不办,迟报、漏报、瞒报重大信访问题的,要追究涉案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进一步规范信访案件的立案、查处和上报程序
(一)要按规则立案。一是要完备手续。交办函一式二份,分别写明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要求、上级机关或领导人的批示意见、限期结案上报的时间和函号,并附来信或来访材料。二是办理要及时。所有手续一般应于三日内完成。三是对上级交办的案件要有领导同志的批示,并根据领导同志批示的意见,做好处理工作。四是承办单位要明确。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和部门的案件,交办时应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牵头查办。五是要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规定。
(二)要重点做好催办查办。案件交办后,信访部门要定人定时询问办理情况,掌握查办进度。对即将到期和逾期未结的案件、疑难案件、领导交办的重点案件,要督促承办单位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协助承办单位做好查处工作。承办单位收到信访立案后,要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反复核实情况,注重证据,做好笔录,处理意见要有理有据,客观公正。要按规定的时间完成查处上报任务。省立信访案件结案时间为110天;涉及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信访案件的结案时间,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的要求掌握;特殊信访案件的结案时间,按上级限定的时间办理。对涉及部分多、调查难度大,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不能按期查结的信访案件,须写出延期申请报告,说明延期结案的原因,经交办单位同意后,可以延期,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50天。
(三)要搞好联合办案和追踪督办。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查处的信访案件,可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处理,调查结束后,形成统一的调查报告。对久拖不决、顶拖不办或弄虚作假、处理不到位、打击报复信访人的案件,要进行追踪督办。查实情况后,提出客观公正的处理意见和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建议。对情况紧急和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和单位通报情况,妥善处置,加强督办,承办单位应及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四)规范案件审理程序。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处理意见具体。审理案件必须将时间、地点、涉及的人员、问题的前因后果、主要情节、经过、处理结果、证据材料等审核清楚,对具体情况要做具体分析,弄清问题的性质,划清界限。性质难以确定的,要将问题交代清楚。处理要依据有关政策和法规,宽严适度,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要据实说明。案件查处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材料必须齐全。案件查结后要同信访人见面,并请他们签署意见,信访人如提出不同意见,要加以说明。对匿名信反映的问题,查结后可采取召开座谈会等方法,向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征求他们的意见,形成纪要,一并上报。
审理案件要逐级把关。本级信访部门的立案实行二审制,先由分管人员提出审理意见,经处、科负责人审定后方可结案存档;上级要结果的案件实行三审制,先由分管人员提出审理意见,后由处、科负责人审理,再由局(办)领导审定;上级党政机关主要领导批示要结果的案件,信访部门审理后,要送党委、政府分管或包案领导审定,重大案件要经过信访领导小组或单位领导办公会议讨论审定。
结案的调查报告必须规范。属逐级审核转换的调查报告,每一级都应有明确意见。省级立案要结果的调查报告一式3份,中央要结果的案件一式4份。调查报告应以正式文件上报,一函多案或综合交办的案件,要一案一报。
要规范会审、暂结、退办程序。在审理案件时如有拿不准的问题,可采取集体“会诊”的办法,统一认识,形成纪要,作为处理的依据。对已进入法律程序,或有其他特殊情况暂时无法结案的信访案件,经批准可以暂时结案,待司法处理结束和条件成熟,有关手续和材料齐备后再予结案,暂结案件应于暂结后的180天内结案。跨年度仍不能结案的,下年度作为积案重新交办。对不符合结案标准的案件,可向呈报单位发函退办。退办函应提出退办的理由,也可提出建议和要求,限定重新查结上报的时间。
(五)情况反馈。对案件处理的情况,要定期向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反馈。对党政主要领导同志批示的案件,要按批示要求,及时反馈案件进展和查处情况。对疑难案件、查处工作中遇到阻力或有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案件,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同志提出建议,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推动案件尽快处理。
四、加强领导,不断提高信访督查工作水平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信访督查工作,定期听取汇报,分析形势,研究解决疑难问题。对重大疑难案件,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亲自负责。各级信访部门要把信访督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大力度,领导同志要经常了解掌握督查工作的情况,及时解决督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继续实行信访督查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努力提高结案率和结案质量,特别要提高按期结案率和一次性结案率,按期结案率要达到80%以上,年终结案率要达到90%以上。要进一步抓好信访督查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信访部门督查机构和人员的配备,要与所担负的任务相适应。要选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善于做群众工作、办事公正的干部从事这项工作。要加强对督查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保证督查工作必要的工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