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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不同意收取电视网络入户线路器材更新改造费的复函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桂价费字[2002]7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百色地区行政公署:
报来《关于要求收取电视网络入户线路器材更新改造费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2号)精神,我局在实行听证会的基础上,下发了《关于同意调整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2001]80号)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了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新增收入部分主要用于自治区广播电视干线网和当地分配网的升级改造、还贷及网络的维护。”因此,不同意再向用户收取电视网络入户线路器材更新改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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