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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关于中国医科大学心理卫生医院解郁宁神合剂价格的批复


【颁发部门】 沈阳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沈价发[2002]2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医科大学心理卫生医院:
依据《关于转发〈辽宁省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沈价发[2001]177号),经对你医院研制的“解郁宁神合剂”成本审核,同意该合剂零售价格按每瓶22.00元执行。当成本变化幅度上下超过5%(含5%)时,要及时申报成本资料,重新审定价格。对于擅自超过审定价格销售、不实行明码标价和成本变化超过规定幅度不及时调整价格的行为,物价部门将依据《价格法》等有关法规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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