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护卫服务收费的批复


【颁发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京价[收]字[2002]03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北京振远护卫中心:
你中心《关于北京振远护卫中心收费标准的请示》(振远办字[2002]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经营服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运钞车押运服务收费中心向自愿要求使用运钞车押运业务的单位收取服务费,使用进口单车每年最高为60万元,使用国产单车每年最高为40万元。 二、护卫服务收费对社会提供的自愿护卫服务,收费标准由你中心自行制定。 三、你中心服务要明码标价并依法纳税。 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我局京价(收)字[1996]第424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批复。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