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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公安局通告-加强路面交通管理


【颁发部门】 海口市公安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了加强路面交通管理工作,确保我市“洁净海口、爱我家园”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达到预期效果,公安交警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工作要求,严格查处下列交通违章: 1、机动车辆违章停放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的,一律采取拖走车辆或锁定机动车车轮的强制措施,除罚款外,违章记分2分。 2、营运车辆乱停上下客的,除罚款外,一律吊扣驾驶证(一个月),违章记分3分;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违章记分6分。不按规定超车或让车,争道抢客的,除罚款外,并处吊扣驾驶证(六个月),违章记分3分。 3、在市区内坚决取缔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拖拉机。 特此通告

海口市公安局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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