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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02]1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业:
市经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企业改革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等4个部门关于《南宁市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为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收入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体现企业经营者的劳动价值,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经营者年薪制的适用范围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南宁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二、经营者年薪收入的构成和标准 经营者年薪收入由岗位工资、风险工资、重点目标奖三部分构成。 1、岗位工资是依据企业经营者所在岗位的责任大小确定的基本工资。 (1)资产经营公司经营者岗位工资水平由市国资办按下列标准确定:
┌───────────┬────────┬────────┐ │所有者权益年初数│当年销售收入│岗位工资│ │ (亿元) │(亿元)│ (万元/年) │ ├───────────┼────────┼────────┤ │≥10│≥20│4.8—5.4│ │├────────┼────────┤ ││<20│4.2—4.8│ ├───────────┼────────┼────────┤ │<10│≥15│3.6—4.2│ │├────────┼────────┤ ││<15│3—3.6 │ └───────────┴────────┴────────┘ (2)工业、交通、商贸企业经营者岗位工资水平由资产经营公司或行业主管部门按下列标准确定: ┌──────────┬────────┬─────────┐ │资产总额年初数│当年销售收入│岗位工资│ │(亿元)│ (亿元) │ (万元/年) │ ├──────────┼────────┼─────────┤ │≥10│≥10│5.4—6 │ │├────────┼─────────┤ ││<10│4.8—5.4│ ├──────────┼────────┤│ │5—10(不含10) │≥5 ││ │├────────┼─────────┤ ││<5 │4.2—4.8│ ├──────────┼────────┼─────────┤ │0.5—5(不含5)│≥2.5│3.6—4.2│ │├────────┼─────────┤ ││<2.5│3—3.6 │ ├──────────┼────────┤│ │<0.5│≥1 ││ │├────────┼─────────┤ ││<1 │2.4—3 │ └──────────┴────────┴─────────┘
年终考核工业增加值、营业收入、销售货款回收率等或与此类似的3项主要经营目标,每项不完成扣减经营者10%的岗位工资。具体指标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根据企业所属的行业特点确定(资产经营公司的考核目标由市国资办确定)。 2、风险工资是指经营者在按规定交纳风险金后,依据企业资产增值率取得的风险报酬。 风险工资的计算办法为: (1)完成保值增值率目标时, 风险工资=标准风险金×增值率百分点×增值率系数 增值率系数表(分档累进计算):
┌──────┬───────────┬────────────┐ ││增值率百分点≤5部分 │ 增值率百分点>5部分│ ├──────┼───────────┼────────────┤ │工交企业│0.6—0.4│0.3—0.2│ ├──────┼───────────┼────────────┤ │商贸企业│0.5—0.3│0.25—0.15│ ├──────┼───────────┼────────────┤ │资产经营公司│0.3—0.2│0.15—0.1 │ └──────┴───────────┴────────────┘
保值增值率目标小于100%的,在计算增值率百分点时,可把减亏部分与盈利部分合并起来计算,但减亏部分减半计算。 (2)不完成保值增值率目标,没有风险工资。 企业年度资产保值增值额需要调整的客观因素按国家规定执行,经市财政局认可后,才能作为计算风险工资的依据。 3、重点目标奖是对企业经营者的特别奖励,并设以下项目: (1)资本扩张奖 每兼并一个大型企业奖励20000元;每兼并一个中型企业奖励10000元;每兼并一个小型企业奖励5000元。资产经营公司兼并授权范围外的企业,按上述标准减半执行。 (2)引进外资奖 引进外资到位每100万美元奖励1000元,同时奖励资产经营公司经营者500元。 (3)销售收入奖 完成当年销售收入目标,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计提销售收入奖:
┌───────┬──────┬────────┐ │当年销售│ 比上年 │ 销售收入奖 │ │ 收入(亿元) │增长幅度││ ├───────┼──────┼────────┤ │1以下 │≥20%│销售收入(亿元)│ ├───────┼──────┤×2000元/亿元│ │1—2.5以下 │≥15%││ ├───────┼──────┼────────┤ │2.5—5以下 │≥10%│销售收入(亿元)│ ├───────┼──────┤×1500元/亿元│ │5—10以下 │≥8% ││ ├───────┼──────┤│ │10以上│≥5% ││ └───────┴──────┴────────┘
应收帐款增幅高于销售收入增幅的,按超过比例相应扣减销售收入奖。 (4)后劲投入奖 按后劲投入(指固定资产增加值与在建工程增加值之和)每一千万元奖励2000元。 资产经营公司适用第(1)、(2)项奖励,工交商贸企业适用第(1)、(2)、(3)、(4)项奖励。 考核重点目标时,“视同”的部分不计入。 三、实行风险金制度 1、实行年薪制的经营者必须交纳风险金。资产经营公司经营者的风险金标准与岗位工资标准等额;工交商贸企业经营者的风险金标准为岗位工资标准的2倍。 2、经批准实行年薪制后,经营者应在一个月内用现金或个人有效资产(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企业资金)向行业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公司经营者向市国资办)一次性足额交纳风险金。经营者不按规定交纳风险金的,不得领取风险工资。 3、经营者本人一次性足额交纳风险金有困难的,允许在企业领导班子内采用风险共担的办法集体交纳,但经营者本人交纳的额度不得低于应交标准的30%。 风险金全部由经营者本人交纳的,风险工资全部归经营者个人所得;风险金由领导班子共同交纳的,风险工资由交纳风险金的人员依据交纳比例和责任大小共同分配。 4、经营者每年兑现的风险工资和重点目标奖之和的50%用于增加交纳风险金。增加交纳的风险金不得在任职期间发生扣减风险金时做为补足标准风险金之用。 5、保值增值率目标大于等于100%的,不保值时,每减值一个百分点,扣减经营者20%(资产经营公司为10%)的标准风险金; 保值增值率目标小于100%的,不完成目标时,每减值一个百分点,扣减经营者10%的标准风险金。 经营者当年交纳的标准风险金不敷扣减的,按顺序从当年计提的重点目标奖和历年增加交纳的风险金中继续扣减,直至应扣风险金等于零或者历年增加交纳的风险金等于零为止。 6、年度考核发生扣减风险金的,经营者如继续下年度经营,应按标准补足风险金。 经营者当年被扣减的风险金,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负责返还(资产经营公司经营者被扣减的风险金由市国资办负责返还)企业,增加企业资本公积金。 7、年度考核后,按标准风险金交纳额度和同期银行利率结算利息并返还经营者,本金转入下年度。 经营者任职期满或因组织调动离开原岗位,经离任审计确认任职期内经营业绩属实的,所交风险金(包括标准部分和增加交纳部分)全额返还经营者。经营者被解除职务或在任期未满时无正当理由辞职、离职、自行调离的,历年增加交纳的风险金不予返还。 四、经营者年薪收入的考核与支付 1、企业每年按标准将经营者岗位工资分两次拨付到行业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每月按月标准的80%预付给经营者(资产经营公司经营者的岗位工资由公司按月标准的80%预发),年终考核后结算。 2、经营者当年应得的风险工资与重点目标奖经审核无误后,由企业全额拨付到资产经营公司或行业主管部门,在扣除增加交纳的风险金后,兑现给经营者。 3、企业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低于市区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的,每降低1%扣减经营者年薪收入1%;企业当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水平的,每降低1%扣减经营者年薪收入3%。 企业当年未按时足额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经营者暂时不得兑现当年的风险工资和重点目标奖,待补交完毕视拖欠金额大小、拖欠时间长短在50%幅度内酌情扣减后兑现。拖欠时间超过半年则取消经营者该部分年薪收入。 4、经营者年薪收入在企业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内列支,不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费用中列支。在年终考核时,经营者已列支的风险工资和重点目标奖视同实现利润。 五、经营者年薪制的管理 1、企业实行年薪制,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批准(资产经营公司经市国资委批准),也可以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直接指定(资产经营公司由市国资委直接指定)。 2、资产经营公司或行业主管部门与经批准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签订协议,按本试行办法的规定确定具体的岗位工资标准、计算系数、考核指标等以及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协议签订后,经市国资委审批并送市企业工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3、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年度经营业绩必须经市审计局审计。如由市审计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需经市审计局确认方为有效。 4、经营者年薪收入兑现方案由企业制定,经董事会或职代会根据审计结果和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审议通过后,报行业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审核后的方案送市企业工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述部门在收到方案后15天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行业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即可兑现经营者的年薪收入。资产经营公司经营者的年薪收入兑现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审计结果和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审议同意后,送市国资办审核,报市国资委批准兑现。 六、其他事项 1、经营者实行年薪制以后,不得在所任职的企业领取年薪收入以外的任何工资性收入(包括以实物形态支付的工资、奖励等)。 2、经营者实行年薪制以后,不得兼职兼薪。经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批准兼职的,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份薪金。 3、按照谁奖励谁出钱的原则,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经营者的奖励,不得在经营者任职的企业支取。 4、经营者取得年薪收入后,应照章交纳个人所得税,由负责兑现的部门按照“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终结算”的方式在兑现时代扣代缴。 5、经营者被解除职务或自动离职、辞职、自行调离的,当年已领取的岗位工资应全部退回,改按所在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发放。当年的风险工资和重点目标奖不予结算。 6、因上级组织安排的需要,企业经营者发生变更时,年薪收入的结算日期以上级组织部门下达调令的月份为准。 7、经营者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制度,任职期间如有虚报谎报经营业绩,多领年薪收入的,一经查实,除如数追回多领金额外,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工资收入纳入企业内部分配的范围。在建立风险机制、交纳风险金的前提下,他们的工资收入可按经营者年薪收入的60%—70%(个别岗位重要,贡献大的成员可按80%)的幅度发放。具体方案由企业制定,经董事会或职代会同意后实施,并报行业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备案(资产经营公司制定的方案报市国资办备案)。 9、本试行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由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市国资委同意后修改。 10、本试行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11、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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