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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2001年度统一计算调剂使用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复函


【颁发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闽国税函[2002]1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你行《关于税前列支2001年度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函》(工银闽综[2002]6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精神,同意你行2001年度统一计算调剂使用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并按下表所列数额内据实税前列支。 附件:

2001年度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列支表
单位:元 项目 行部 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 全省7923822.3510019817.35 营业部2197621.45 4192146.40 三明 594549.99529788.10 莆田 316037.59312004.30 南平 533071.41529104.6 宁德 295071.70230316.70 泉州1243001.35 1107426.10 漳州 537283.45393816.05 龙岩 352810.81340011.3 本部1854374.60 2385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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