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行《关于税前列支2001年度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函》(工银闽综[2002]6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精神,同意你行2001年度统一计算调剂使用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并按下表所列数额内据实税前列支。 附件:
2001年度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列支表
单位:元
项目
行部 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
全省7923822.3510019817.35
营业部2197621.45 4192146.40
三明 594549.99529788.10
莆田 316037.59312004.30
南平 533071.41529104.6
宁德 295071.70230316.70
泉州1243001.35 1107426.10
漳州 537283.45393816.05
龙岩 352810.81340011.3
本部1854374.60 23852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