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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驾驶证、行驶证、照相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湘价服[2002]2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三本实业有限公司、省时韵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申请办理驾驶员及机动车辆数码照相统一收费的报告》收悉。为达到公安部对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证照管理的要求,全省交警系统启用数码照相系统,加大防伪力度,方便快速办证,两公司接受委托承担全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数码照相工作,据此,按照“照相自愿,服务有偿”的原则,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你们从事的数码照相试行收费标准为:驾驶证每证(四张相片)30元,机动车行驶证每证(两张相片)60元。禁止强制服务收费。 二、你们接此批复后,应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凭证领购、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广大驾驶员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三、上述照相收费标准从二00二年二月起试行,有效期一年,期满后你们应向我局重新申报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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