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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文物保养费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京价[收]字[2002]06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文物局: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我市重新清理后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对你局收取文物保养费规定通知如下: 一、你局所属单位在利用文物拍摄电视、电影时,文物单位可收取适当的文物保养费(编码144001),具体收费标准与拍摄单位协商制定。 二、请你局及所属单位持本通知到市或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京价(涉)字[1990]第229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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