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漳州市区自来水销售价格的批复


【颁发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闽价[2002]商6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漳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漳州市区自来水销售价格的报告》(漳价[2001]商字047号)悉。经审核你局所上报的自来水公司经营成本等材料,并参考你局主持召开价格听证会的情况,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你市市区自来水销售价格,现批复如下: 1、民用水价格从现行1.00元/吨调为1.34元/吨; 2、工商、行政事业用水价格从现行1.20元/吨调为1.70元/吨。 3、营业用水价格从现行1.50元/吨调为2.00元/吨。 调整后的自来水销售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从2002年3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自来水价格调整后,除污水处理费外,不得再向用户征收任何价外基金和附加费用。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