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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核准农村信用社1999年底前呆账贷款金额的批复》的通知


【颁发部门】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苏州国税发[2002]3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局、市区国税三分局、各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苏州市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常熟、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 现将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苏国税函[2001]275号《关于核准农村信用社1999年底前呆账贷款金额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将全市50—100万元的呆账贷款认定额一并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呆账贷款的核销应根据省国税局苏国税发[2000]447号文件规定办理。即批准的呆帐贷款,可按规定程序用呆账准备金核销,不足核销1999年底前形成的呆账贷款也准予在税前扣除,但每个纳税年度该部分扣除额不得超过“1999年底以前形成的呆账贷款”的八分之一。对已认定的呆账贷款请认真加强审核,防止重复核销。 附件:《关于核准农村信用社1999年底前呆账贷款金额的批复》(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 二00二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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