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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


【颁发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深国税发[2002]4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局、分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 一、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所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的开具时间为2002年1月1日以后的,其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二、纳税人应按13%扣除率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如果已按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其抵扣差额部分可在2、3月份申报中补充抵扣,但纳税人应同时在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中单独列示或载明。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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