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有资格组团赴国(境)外培训的社会团体开展出国(境)培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有资格组团赴国(境)外培训的社会团体应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配置专职人员负责出国(境)培训工作,并建有系统完备的出国(境)培训工作规章制度。
二、按照全市出国(境)培训实行计划管理的规定,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向市引智办申报下一年度的出国(境)培训计划。对未申报计划的出国(境)培训项目,市引智办不予批准。组织出国(境)培训团组应有明确、具体的培训内容,且培训内容与组织赴国(境)外培训的社会团体的业务相关。
三、严格按规定选派人员出国(境)培训,坚决杜绝无关人员参团。切实加强对参加培训人员的管理,防止团组成员滞留不归的现象发生。
四、出国(境)培训应使用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市引智办认定的培训渠道,有特殊情况需要自行联系的培训渠道,须经市引智办认定后方可使用。
五、严格执行国家外国专家局和财政部关于出国(境)培训费用的有关规定,不以盈利为目的,严禁违规收费。
六、市引智办对有关社会团体组织赴国(境)外培训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违反国家和我市有关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的,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者,将取消其组团赴国(境)外培训资格。
二○○二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