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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应收话费坏帐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鲁国税函[2002]4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山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应收话费坏帐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请示》(济国税发[2001]264号)收悉。关于山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所得税前扣除2001年10月底前发生的应收话费坏帐损失问题,经研究,同意该公司在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该公司申报的符合有关条件的应收话费坏帐损失227169354.20。 此复。 附件:山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应收话费坏帐损失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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