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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物价局关于新疆新金原房地产公司北京南路21号经济适用房预售价格的批复


【颁发部门】 乌鲁木齐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乌市价房字[2002]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新疆新金原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经市安居办批准在北京南路矿冶局院内“金原小区”经济适用房一期工程1号楼--5号楼,总开发面积19105㎡,其中补偿面积6000㎡可销售面积13105㎡。现已达到预售条件。经审核该项目建安工程合同及相关费用资料,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金原小区”经济适用住房综合平均预售价格按建筑面积计算为每平方米1500元(含地下室,含营业税)。 二、上述房屋的楼层差价率在不超过20%幅度内,代数和为零的情况下,由你公司自行制定各楼层的预售价格,并报我局备案。 三、此经济适用房的预售价格与最后制定的销售价格如有差额,须按销售价格实行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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