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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费、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颁发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沪价费[2002]8号、沪财预[2002]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你委《关于调整本市成人高校招生报名费、考试费的函》(沪教委财[2001]5号)和《关于调整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费和考试费的函》(沪教委财[2001]7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包括专升本)报名费由每人10元调整为每人14元;考试费由每科14元调整为26元;艺术类专业加考专业考和能力考(含笔试和口试)的每科加收26元。成人高校招生能力考试仍按现行标准执行,为每人次40元。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费和考试费合并为报考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32元。委托开考参照执行。学历文凭考试样卷清样费仍为每科1000元。 上述收费标准自2002年起执行。 接到本通知后,请即通知有关单位到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票据购印证》的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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