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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2002年开展物业管理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文字号】 京国土房管物[2002]7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房地局、各物业管理企业现就2002年开展物业管理企业年审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和时间 各区县小区办(物业科)应于2002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2001年12月31日前领取《北京市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注册地址在本辖区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年审。市小区办对各区县年审情况进行抽查。 二、年审主要内容 (一)企业资质登记条件的变更情况; (二)企业开展物业管理业务包括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和执行有关法规政策等情况。 具体要求为: 1.按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履行职责。 2.24小时受理住户报修,维修及时,各项记录基本齐全;定期对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养护。 3.规章制度较齐全。档案资料较完整有序。 4.定期(一年至少一次)向管委会(或全体业主)公开物业管理费用账目。 5.管委会(未成立管委会的要求有代表性的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基本满意。 6.无违反法规政策的投诉。 三、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年审要求进行自查。并向区县房地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物业管理企业年审报告书; (二)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正副本原件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物业管理委员会(未成立的,由拥有10%以上业权的业生提供)对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服务情况的评价书。 其中年审报告书一式两份;跨区县管理物业的企业,应由项目所在地区县小区办(物业科)出具“同意年审”意见后。提交给注册地区县小区办办理年审。 四、区县局小区办(物业科)在收齐材料后30天内完成年审。年审合格的,在其《证书》正副本的物业管理单位资质考核情况栏中注明,并加盖印章。 五、企业存在以下问题的,应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为年审未通过。 (一)未开展物业管理业务(资质证号为2001年度的企业除外); (二)注册资金、人员情况、经营范围等方面已不符合物业管理资质条件; (三)企业经理、部门经理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率未达到100%; (四)按物业管理服务考核表考核不合格; (五)存在严重违反有关法规政策行为并拒绝整改; (六)提交虚假年审材料,县情节严重。 六、2002年4月1日前未按规定办理年审的物业管理企业。按年审未通过处理。 附:物业管理服务考核表(略)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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