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郑州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郑州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郑发[2001]16号),设置郑州市国土资源局。郑州市国土资源局是主管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市土地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市地质矿产煤炭管理局的地矿行政管理职能。
3.原市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制订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职能。
4.原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承担的全市测绘行业管理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
1.将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和矿产勘查任务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2.将土地、矿产资源的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况、变化趋势的动态数据收集、技术处理及预测分析等职能交给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3.将土地开发复垦和土地整理的技术设计、实施以及土地征用事务、地质环境监测等工作交给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4、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市国土资源局不再从事土地、矿产等资源的经营开发活动,不再管理企业及其生产经营活动。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订全市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措施;负责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制订全市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编制、指导和实施市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参与审核城市总体规划。
(三)监督检查全市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的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调查处理重大权属纠纷。
(四)贯彻落实国家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编制全市土地后备资源开发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全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
(五)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城乡地籍调查、土地确权、土地定级和登记工作。
(六)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入股)、转让、租赁、抵押、交易、授权经营和政府收购、储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工作;指导全市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负责全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负责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负责全市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依法审查全市对外合作区块;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
(九)负责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地勘成果;审定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十)负责监测、防治地质灾害;负责保护地质遗迹;负责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参与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监测、监督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负责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一)负责管理国家、省和市财政拨付的国土资源经费、专项经费及其他资金。
(十二)负责全市测绘行业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人事处)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文秘、信息、宣传、档案、保密、窗口办文、信访、保卫 、接待和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编制全市国土资源系统教育发展规划;负责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法规监察处
组织起草全市土地、矿产资源法规草案和有关政策;协调有关立法工作;负责局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应诉、错案追究等工作; 监督检查全市贯彻执行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负责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宣传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全市土地规划和计划的执行情况;负责监督检查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负责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依法查处重大土地、矿业违法案件。
(三)规划处
研究制定全市国土资源可持续发展战略;组织落实全市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编制、指导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规划和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负责建设用地项目预审;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四)财务处(规费稽查处)
负责拟定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并指导实施;负责拟定全市土地、矿产资源税费征收的有关政策措施;负责监督管理机关和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国家、省和市财政拨付的经费、专项经费及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纳费登记、年审、征收和稽查。
(五)耕地保护处
贯彻落实国家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负责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负责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分和调整;负责农用地转用的审查报批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土地开发、补充耕地、土地复垦等工作。
(六)用地管理处
负责全市用地审批管理工作;负责或参与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有关用地事项的审查和协调工作;负责征用土地的审查报批和监督检查;负责新增用地的出让、划拨工作。
(七)地籍测绘管理处
负责全市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工作;负责全市土地确权、土地登记发证、权属纠纷调处和权属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地籍档案和信息系统;负责调查处理跨县(市)区和其他重大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全市测绘行业管理工作。
(八)土地利用管理处
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作价出资(入股)、出让、转让、租赁、抵押、授权经营和政府收购、储备工作;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的流转管理;负责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批工作;组织全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负责审核土地评估机构资格。
(九)矿产开发管理处
负责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批登记;依法调查处理重大采矿权属争议、纠纷;审核评估机构从事采矿权评估的资格;依法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受委托确认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评估结果;参与矿山企业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工作;负责矿产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工作。
(十)地质勘查储量处
组织实施国家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建立健全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系统;管理全市矿床工业指标;负责地质勘查报告和矿山储量报告的审查工作;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和统计;负责地质矿产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占用和压覆情况的审查;负责全市地质资料的汇交工作;负责综合评价全市矿产资源态势;负责实施国家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规范;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负责编制全市地质勘查规划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勘查登记发证和探矿权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地质勘查及地质勘查项目登记管理。
(十一)地质环境处
负责拟定全市地质环境保护政策;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的管理;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的防治;参与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指导全市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郑州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48名(含纪检监察单列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中层领导职数22名(含总工程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
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1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5名。
纪检(监察)、机关党组织机构按市委郑发[2001]17号文件规定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