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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当前及食品安全整顿期间屠宰执法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发文字号】 渝商委发[2009]6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主管部门: 按照去年底商务部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害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的通知》和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猪肉注水猪肉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工作部署,我市从今年1月至4月开展了打击私屠滥宰、生猪注水、制售病害猪肉的屠宰执法专项整治行动。为了巩固和扩大专项整治行动的成果,进一步遏制违法屠宰行为,消除屠宰行业食品安全隐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结合商务部关于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整顿的工作意见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H1N1流感防控的工作部署,现就加强我市当前及食品安全整顿期间屠宰执法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延长专项整治行动期限。在今年1月至4月开展的屠宰执法专项整治行动的基础上,继续开展以“三打一查”为重点的屠宰执法专项整治行动,专项整治行动期限延长为与全国食品安全整顿期限同步。 二、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加大对私屠滥宰高发区域和顽固窝点的执法检查力度,查获私屠滥宰窝点的,要彻底捣毁屠宰设施,没收屠宰工具和涉案生猪及猪肉,对私屠滥宰行为的实施者、私屠滥宰场地的提供者、私屠滥宰猪肉储藏场地提供者、定点屠宰证章牌伪造者和冒用者等违法行为责任人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定点屠宰企业为私屠滥宰提供证章牌的,依法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厉打击生猪注水违法行为。加大对生猪注水高发区域和顽固窝点的执法检查力度,查获生猪注水行为的,要彻底捣毁注水设施,没收注水工具和涉案生猪及猪肉,对注水行为的实施者、注水场地的提供者等违法行为责任人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定点屠宰企业向生猪注水的,依法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厉打击宰杀病害猪违法行为。加大对宰杀病害猪高发区域和顽固窝点以及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严防H1N1流感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传播。查获病害猪肉制售窝点且屠宰证据确凿的,按照私屠滥宰论处;定点屠宰企业对病害猪或病害猪肉不进行无害化处理、为病害猪肉加盖合格章出具合格证放行出厂的,依法给予严厉处罚直至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资质条件的执法检查。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其中观察隔离圈、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检验检测仪器是保障猪肉卫生质量安全的基础条件,也是定点屠宰资质条件符合性检查的重要内容。要结合定点屠宰资质条件复查、证章牌换发以及H1N1流感防控,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是否符合资质条件逐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缺乏上述基础条件,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六、落实商贸主管部门屠宰执法责任。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实行区县政府审批、区县商贸主管部门监管的属地化管理体制,区县商贸主管部门要在区县政府的领导下,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落实执法责任,创新执法思路,建立长效机制。一是加强区县商贸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争取区县政府、编制和财政部门在人员、经费、执法车辆、取证工具等方面的支持保障;二是强化屠宰执法检查,加大执法检查频率,专项整治行动期间,每周屠宰执法检查至少一次;三是在当地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到投诉举报必须及时出勤,不得贻误战机。各地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生猪疫情、H1N1流感病例、以及违法大案,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市商委报告,查处情节恶劣的典型违法案件可以在媒体上曝光。市商委要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指导督促和巡回抽查,对于屠宰执法不尽职导致违法屠宰行为频发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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