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普查登记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二月一日
关于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普查登记工作的意见
为确保我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以下简称在用设备)安全运行,有效控制和降低事故发生,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统一部署,决定在我市开展在用设备普查登记工作。
一、普查登记工作的目标
从现在起,力争用一年的时间,基本查清我市在用设备数量和分布情况,掌握安全状况,督促使用单位消除安全隐患,减少事故发生,确保在用设备安全运行。对满足安全要求的在用设备,按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并发终使用证,实现计算机动态管理,随时掌握日常变更、修理、改造和报废的信息。对存在各类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在用设备实行分级治理;对安全状况等级不够或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设备,要限期整改或报废;对重新使用的停用设备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和评定;对无证制造、安装的设备或购入已报废的二手设备,要予以解体报废。通过在用设备的普查登记,促使企业严格管理,依法登记,合法使用在用设备,实现在用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二、普查登记工作的范围
(一)锅炉普查登记的范围包括蒸气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和额定功率大于等于0.35兆瓦的常压热水锅炉。
(二)压力容器普查登记的范围包括固定式压力容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及医用氧舱,不包括容积小于150升且可移动的空压机储罐和锅炉房内分汽缸。对在用气瓶进行数量普查。
(三)压力管道普查的范围包括公用管道中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工业管道中选择一些大型企业在用压力管道进行试点。
(四)特种设备普查登记的范围包括电梯、客运索道、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游艺机和游乐设施。
在用设备的普查登记包括停用设备。
三、普查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组织领导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的部署,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成立在用设备普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在用设备普查登记工作。各区县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区县在用设备普查登记工作。各级政府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本地区普查登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完成普查登记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是本地区普查登记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对完成普查登记工作负直接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总公司、集团公司)也要建立普查登记工作机构,选派骨干参加培训,积极配合各区县搞好普查登记工作。
(二)加强宣传,形成声势,推动普查登记工作的开展。要大力做好宣传工作,在新闻媒体的支持下,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宣传在用设备普查登记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普查登记工作。
(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市、区县两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要积极投入到普查登记工作中去。一要组建精干队伍;二要发挥各级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作用,对未检设备进行检验与评定,及时对存在隐患的在用设备进行等级鉴定并予以整改;三要抓紧对本持证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四、普查登记工作的要来
(一)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工作进度。全市普查登记工作于2002年底完成。各级领导小组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建立月报制度,确保按期完成普查登记工作。
(二)加强业务培训,建立骨干队伍。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总公司、集团公司)要将本地区本系统的普查登记工作责任落实到人,确定骨干队伍,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进行培训。
(三)建立信息数据库,实施现代化管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建立全市中心数据库,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建立分中心数据库。所有在用设备数据均应填报并录入计算机,建立在用设备计算机台帐,实现在用设备的动态管理,促进长效管理机制的形成。
(四)加强现场监察,注重整改实效。在用设备的普查登记工作要与治理隐患相结合,坚决禁止无证制造的设备运行;对未办理注册手续的新增设备要限期补办;对超期未检的设备要及时检验并办理注册登记;对停用设备要办理报停手续并加以封存;对报废设备要办理报废手续并在专门机构监督下加以解体,禁止流入旧货市场;对安全附件不全或失效的设备要限期整顿;操作人员必须经考核取得操作证书后上岗。
(五)全面普查登记,规范各项规定。各级普查登记机构要以组织机构代码为线索,逐一告知在用设备用户,限期到当地普查登记机构申报。各种设备普查注册登记表、注册代码和使用证号码编制规定以及有关具体要求等,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制工作手册,下发执行。
五、普查登记工作的步骤
(一)动员组织阶段。今年2月份召开全市动员大会。会后一个月内,各级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层层落实组织机构,落实人员,组建骨干队伍,制定实施方案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培训阶段。从3月份开始,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普查登记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各相关单位均要派人参加。
(三)普查登记阶段。从4月份开始,各区县要力争在6个月内完成普查登记工作,并录入各区县数据库,建立在用设备计算机台帐。
(四)治理隐患阶段。2002年年底前,在普查登记的基础上,集中力量对查出的隐患问题予以整治,对普查登记工作进行总结,并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