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郑州市城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郑州市城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郑发[2001]16号),设置郑州市城市规划局。郑州市城市规划局是主管全市城市规划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行政处罚权移交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将全市测绘行业管理职能交市国土资源局。
(二)转变的职能
1.取消跨地区勘测资质管理。
2.取消审批城市规划区内建制镇的总体规划。
3.取消跨地区规划设计资质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三)负责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组织工程选址,核发选址意见书;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负责规划设计市场管理和规划设计成果验收;负责城市勘察测绘工作。
(五)会同文化部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实施规划管理;负责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并实施统一的交通规划管理。
(七)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大学园区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
(八)指导县(市)、上街区和村镇的规划管理工作。
(九)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选址和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负责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工作。
(十)参与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负责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管理、编研、开发利用工作。
(十一)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工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省会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郑州市城市规划局设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综合协调机关政务、业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宣传、信息、信访、催办、查办、接待、机要、文书档案、保密、保卫、计划生育以及后勤服务等管理工作;指导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政策法规和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负责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工作。负责新技术应用工作;负责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机关财务管理,指导、监督局属各单位财务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动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工管理工作。
(三)用地规划处
负责建设用地选址定点;参与市政府成片出让土地招标、拍卖;负责外资建设用地资料的收集,组织制定招商规划,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建筑规划处
负责建筑物的勘察、规划设计方案的论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参与重点工程项目的选址及初步设计审查。
(五)市政工程管线规划处
负责防洪、燃气、供热、电力、电讯、给水、排水、人防、道路绿化等工程规划审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参与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选址论证;综合协调各项专业工程管线规划。
(六)交通规划处
负责组织城市综合交通调查、预测和规划;研究拟定城市交通规划发展战略和交通政策法规;编制城市路网规划、城市客货运交通规划、公交规划、停车场规划、广场规划;组织编制道路交叉口规划(立交桥、路口渠化等)、轨道交通规划、交通管理规划、交通工程规划、对外交通规划(公路及高速公路、铁路、航空等);组织城市交通地理信息系统编制工作;参与铁路、公路、城市道路、桥涵、轨道交通等工程的审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规划设计勘测处
组织编制市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负责审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郑东新区、大学园区总体规划。负责驻郑规划设计单位的资格认证、资质验审;负责管理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组织规划设计招投标;组织拟订局技术发展规划;负责省会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城市勘察测绘工作。
(八)县区规划与风景园林处
负责审查县(市)、上街区总体规划,指导县(市)、上街区的村镇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工作;承办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查报批的组织工作;承办县(市)、上街区建设用地规划选址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郑州市城市规划局机关行政编制38名(含纪检监察单列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中层领导职数19名(含总规划师、总工程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
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1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4名。
纪检(监察)、机关党组织机构按市委郑发[2001]17号文件规定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