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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1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月2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1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自即日起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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