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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价局关于高三、初三寒假补课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大连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大价函字[2002]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教育局:
你局《关于收取普通高中三年级和初中三年级学生寒假补课费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对高三学生收取寒假补课费每生60元(12天,96课时);对初三学生收取补课费每生36元(10天,70课时)。对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要给予适当的减免。此为一次性收费。 特此批复。
大连市物价局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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