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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销售边角料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批复


【颁发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闽国税函[2002]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莆国税政[2001]65号请示悉。有关民政福利企业销售边角料能否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鉴于边角料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其价值可认为是在生产中产生的,类似于“副产品”,经研究,同意民政福利工业企业销售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可以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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