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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二手车价格评估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沪价费[2002]00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二手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沪二手车价评(2001)第013号《关于收取二手车价格评估费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二手车价格评估的收费标准按沪价行(1997)第237号《关于同意上海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收取服务费的复函》第三款执行,即按二手机动车评估金额的6‰收取。自二00二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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