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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失效]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务委公告第5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月2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1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依法登记注册的施工单位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符的施工投标。” 二、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三、删去第四十四条。 本决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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