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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取消交通信息服务费收费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沪价费[2002]5号、沪财预[2001]11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根据市府《关于本市机动车发牌发证工作》(2001--53)专题会议纪要规定,本市已停止征收交通信息管理费。现就取消交通信息服务费收费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对人民广播电台交通信息台申请收取汽车服务费的复函》(沪财综[94]14号、沪价费[94]150号)文件即行废止。 二、有关单位应按本通知规定,落实取消收费项目,并到财政、物价部门办理《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三、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或变相继续收费的,一经查出,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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