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物价局、交通局: 你局《关于核定宿迁、沭阳、泗阳等三个一级汽车客运站收费标准的请示》(宿交发[2009]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原国家计委、交通部交公路字(96)263号通知精神及交通部交公路发[2003]62号批复,按照省物价局、省交通厅苏价服[2006]309号以及苏价服函[2006]185号文件规定,经现场察看和审核,同意宿迁、沭阳、泗阳汽车站按一级站收费标准执行。 本批复从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二00九年五月四日
宿迁市物价局、交通局: 你局《关于核定宿迁、沭阳、泗阳等三个一级汽车客运站收费标准的请示》(宿交发[2009]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原国家计委、交通部交公路字(96)263号通知精神及交通部交公路发[2003]62号批复,按照省物价局、省交通厅苏价服[2006]309号以及苏价服函[2006]185号文件规定,经现场察看和审核,同意宿迁、沭阳、泗阳汽车站按一级站收费标准执行。 本批复从2009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