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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的决定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5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1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月2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的决定 (2002年1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一条第(二)、(三)项合并为一项,作为第(二)项,修改为:“设在贫困地区的企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删去第二十四条中的“对贫困地区的进出口贸易,应当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列入计划,重点支持。” 本决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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