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决定


【颁发部门】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02]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决定已由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二00二年一月二十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二年一月二十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决定 (2002年1月20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审议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的关于废止《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议案。鉴于本工作条例(试行)所规定的内容已被《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法规所替代。因此,决定废止1984年12月8日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的《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