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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制定公布235种乙类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桂价格字[2002]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地、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我局转发了国家计委制定公布的148种甲类化学药品零售价格,现将其余235种乙类化学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印发给你们,请抓紧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我区重新审定的235种乙类化学药品最高零售价是根据国家计委对235种乙类化学药品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指导意见,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药品经营企业(零售单位)医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二、附表中GMP企业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具体企业的名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公告》为准,生产经营企业不能提供GMP证书或外包装上未印制GMP标志的药品,一律按非GMP价格执行。进口药品按照附表规定的GMP价格执行。拥有产品专利权的企业,可按照备注原研制药品所对应的价格执行。 三、附表未列的剂型和规格,由生产企业按与表列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提出意见,于2002年2月5日以前报我局审核确认后方可执行。 四、申请单独定价的企业在国家计委公布其价格前,须先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六、附表规定的价格从2002年元月25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表:235种乙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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