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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物价局关于淄博嘉周热电有限公司等单位蒸汽和供暖价格的通知


【颁发部门】 淄博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淄价字[2002]3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周村区物价局:
根据市政府第四十九次市长办公会议和我局淄价字[2002]20号《关于建立蒸汽价格动态管理机制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现就蒸汽和采暖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淄博嘉周热电有限公司供工业用蒸汽价格由现行的27元/吉焦(峰)和23.5元/吉焦(谷)分别调整为29.5元/吉焦(峰)和25元/吉焦(谷),供热力公司蒸汽价格暂定为25元/吉焦。 二、周村热力有限公司供办公、商业等采暖价格为:换热供暖由现行15.5元/平方米调整为17.5元/平方米;循环水供暖由现行12.5元/平方米调整为14.5元/平方米。 三、周村热力有限公司供居民生活采暖仍按现行价格执行,即换热供暖15.50元/平方米,循环水供暖12.50元/平方米。 四、以上价格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供汽与供暖仍按原价格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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