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昆明市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五月四日
昆明市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昆明市人事局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和城乡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工作两个意见的通知》(昆通〔2009〕1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国务院、省、市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放在全市就业工作的首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基本稳定,确保当年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不低于70%,确保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全部实现就业。
二、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一)大力开发面向基层的就业岗位。各级政府应通过发展经济,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立足基层,面向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在做好省下达我市的3500个公益性岗位吸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同时,市级财政再安排200万元开发公益性岗位,专门用于解决我市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继续实施和完善面向基层的服务项目。进一步扩大面向基层服务项目的规模,加大“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的工作力度,在年内实现1389个村(社区)都有一名大学生的目标;继续实施“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扶贫)计划,到2011年,每年招募100名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到2010年,每年招募300名“特岗教师”充实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对参加基层服务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服务期满享受相关就业优惠政策并计算工龄。从2009年开始,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中,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招录招聘比例不得低于80%并给予加分照顾。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积极做好教育动员和宣传引导工作,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对服役满2年的由政府代偿助学贷款,服役满5年以上的返还大学学费。服役期满后可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就业优惠政策。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一)营造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良好环境。取消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对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初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可减去1年的见习期;在晋升专业技术资格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对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相关部门应根据情况给予重视和支持;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同时享受免费档案托管、免费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
(二)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对当年吸纳登记失业的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财政优先安排最高到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每招用1人给予用人单位100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按规定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我市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不超过8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招用登记失业且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的各类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中企业承担部分的补贴等优惠。
四、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支持企业保留和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按照《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鼓励创业促进就业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发〔2009〕13号)的有关规定,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和吸纳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对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提升高校毕业生岗位技能的,给予人均不超过400元标准的一次性在岗或转岗培训补贴,所需资金由市级统筹的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二)鼓励科研项目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在昆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五、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放宽市场准入限制。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的,一律不受出资额限制。工商部门对其登记、注册应优先受理、优先办照并简化登记手续,申办营业执照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允许创业人员将家庭住所、租住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给予免费办理有关证照;对首次创业的人员,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其免收费用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二)参加免费创业培训。对自主创业的我市高校毕业生,可免费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困难的,前2年继续保留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在自主创业中,能带动我市3至5人就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元,带动6人以上就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2000元,其中对首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享受其他创业人员创业补贴的基础上,增加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元。
(三)实施税费减免。对首次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月营业额在5000元(不含5000元)以内的,2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在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时按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上缴。
(四)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我市户籍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或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在申请办理个体经营或合伙创办企业自筹资金不足时,可取消反担保,申请每人最高不超过5万元,期限为2年的小额贷款,在贷款期限内按相关政策享受利息贴息;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当年新招用我市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参照每人不超过5万元的额度,贷款最高可达200万元。
从2009年起,市级财政每年拨出100万元,设立“昆明市大学生创业基金”,专项用于为我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和一次性创业补助。
(五)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中心。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中心,为有创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实践、筹集创业资金和项目支持等系列创业服务。
六、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一)开展就业见习。每年组织500名本市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一般为3至6个月,见习期间,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同时根据见习工种岗位性质和实训条件,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实训费补贴。
(二)加强技能培训。根据高校毕业生的需要,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提供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组织实习实践。实习实践对大学生提高就业能力、增加与用人单位相互了解具有积极的作用,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主动为高校与企业搭建平台,确实为高校发展一批、提供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作为实习基地,为大学生提供实习的机会,缩短应届高校毕业生进入工作状态的周期,提高就业成功率。
七、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工作
(一)加强就业信息收集。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为毕业生做好各项就业服务工作。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在人力资源市场开设“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专门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失业登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求职登记,免费为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提供需求信息登记,主动加强与行业协会及企事业单位的联系,特别是针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和岗位需求潜力较大的行业、地区、单位收集需求信息,及时向求职的高校毕业生发布。
(二)积极举办人才招聘会。组织形式多样的高校毕业生现场招聘会,开展“校企对接、百家企业进校园”活动,广泛联系并吸引用人单位进校园现场招聘;定期举办“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妇女创业就业援助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春风行动”、“网络招聘”等活动,确保有更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招聘会实现就业。
(三)搞好就业信息网络建设。搭建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方便、快捷、覆盖面广、资源丰富的信息平台,要提高网上就业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加快实现部门间、区域间、学校间、校企间求职招聘信息资源共享,要依托网络开展政策咨询、企业推介、职业培训、网上招聘面试等多种服务,拓展服务功能。
(四)健全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制度。凡在离校后半年内未实现首次就业的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凭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就业报到(登记)证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以上劳动就业部门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失业登记证》。同时要建立相应的台帐,以便全面掌握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相关规定将其纳入本地失业人员统筹管理,享受失业人员就业的优惠扶持政策。
(五)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大人事、劳动保障执法的监察力度,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的手段,规范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行为。依法加强各单位在签订就业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特别是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各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兑现工资和福利待遇,及时为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参保手续或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事宜,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八、实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援助计划
(一)建立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调查制度。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站(所),要定期组织离校后回原籍的“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调查,摸清就业底数,建立就业台帐,增强就业援助针对性。
(二)重点帮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给予重点帮扶,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重点推荐。对符合公益性岗位上岗条件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要给予公益性岗位援助;对从事灵活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要及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确保全市家庭经济困难的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后半年内全部实现就业。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三)实施生活困难高校毕业生临时救助。对本市户籍的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当年年底未就业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从第二年开始每月给予失业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本市户籍的困难家庭往届高校毕业生,优先安排进入公共实训基地,给予见习补贴;对本市户籍因病等原因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的高校毕业生,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可给予临时救助;对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符合低保条件者,由民政部门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九、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工作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作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重点目标考核体系,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直接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为加强对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昆明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组长:李文荣(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郭红波(市委组织部长)
李勇毅(市政府副秘书长)
姚振康(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范光华(市人事局局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
余汝兴(市财政局局长)
姚宏(市教育局副局长)
张韵(市科技局副局长)
朱树位(市民政局副局长)
雷开锦(市卫生局党委副书记)
傅晋利(市工商局副局长)
王寿兴(市地税局副局长)
鲁毅刚(市总工会机关党委书记)
王彦彦(共青团昆明市委党总支书记)
王朝辉(市妇女联合会机关党总支书记)
何汝祥(市工商业联合会副会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范光华同志兼任。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主要负责政策指导、工作协调和督促检查,并做好宣传教育引导工作,营造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良好氛围。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抓好工作落实。各级相关部门要按照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协调配合,主动发挥职能作用,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