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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淄博华港热电有限公司蒸汽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淄博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淄价字[2002]3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淄博华港热电有限公司:
根据市政府第四十九次市长办公会议和我局淄价字[2002]20号《关于建立蒸汽价格动态管理机制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现就蒸汽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直供工业生产用蒸汽,其价格由现行的19.5元/吉焦调整为22.83元/吉焦; 二、供热力公司用于居民采暖用蒸汽(占供汽量的80%),其价格仍按现行的19.5元/吉焦执行;用于办公、商业等采暖用蒸汽(总供汽量20%),其价格由现行的19.5元/吉焦调为22 .83元/吉焦。 三、本文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供汽仍按原价格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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